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开文件 / 正文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事项指南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12-20 17:35

部门:(盖章)

行政权力名称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

行政权力编码


部门单位名称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单位编码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审批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第九条 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1、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2、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 3、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主体

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的合法药品批发企业

办理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批发企业; 2、企业具有一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管理;该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药学专科学历、具有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在职在岗; 3、具有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相适应的符合安全要求的专库或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4、企业应有与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相适应的验收、检查、养护、保管、销售、出入库登记等制度。

 

所需材料

1. 所在辖区的县区局初审意见

2. 《经营批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资质批件的申请》

3.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药品GSP证书》

4. 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组织机构图和相关人员资质证明性资料

5. 相关验收、入库、保管、出库和销售等经营管理制度目录

6. 企业平面位置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仓储、安全设施布局图

7. 企业药品经营规模的证明性材料

8. 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9. 《授权委托书》

现场核查资料

无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受理后2个工作日审核完毕,上报省局业务处室)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服务表格

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申请样式

是否网上申报

否

是否发证件

是

受理地点

政务大厅管理服务中心药监局窗口

联系电话

029-87035367

监督电话

029-87033983

image.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