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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行政审批事项指南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12-20 17:31

部门:(盖章)

行政权力名称

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行政权力编码


部门单位名称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单位编码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审批

设立依据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

申办主体

具有许可证书合法资格医疗单位

办理条件

办理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资格和与申请使用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诊疗项目;

2.具备与申请使用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房屋等设施;

3.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4.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发放的证照或同意的证明性文件。

所需材料

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2.医疗机构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①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含检验科和核医学科)基本概况);②按验收标准分别填写的自查情况);

3.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

4.医疗机构涉及放射性药品使用人员名单,及各类人员简况及上岗资历证明。包括受教育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技术职务,科研成果等;

5.仪器、设备和房屋设施情况;

6.有关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目录;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8.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及环境影响评价等有效证明文件;

9.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组织机构图;

10.医疗机构整体布局图(标明放射性药品使用场所及专用病房);

11.放射性药品使用科室仪器设备布局图(标明验收标准所需配备仪器);

12.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3.按照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现场核查资料

无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受理后2个工作日审核完毕,上报省局业务处室)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服务表格

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样式

是否网上申报

否

是否发证件

是

受理地点

政务大厅管理服务中心药监局窗口

联系电话

029-87035367

监督电话

029-87033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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