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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批事项指南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12-17 14:36

部门:(盖章)

行政权力名称

药品广告审批

行政权力编码


部门单位名称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单位编码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审批

设立依据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

申办主体

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所需材料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一式五份,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4.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5.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6.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完成初审送省局审批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服务表格

药品广告审查表

是否网上申报

否

是否发证件

否

受理地点

示范区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联系电话

029-87035367

监督电话

029-87033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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