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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事项指南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12-17 14:33

部门:(盖章)

行政权力名称

保健食品广告审批

行政权力编码


部门单位名称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单位编码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审批

设立依据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

申办主体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需材料

 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一式五份;

2.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6.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7.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9.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完成初审送省局审批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服务表格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是否网上申报

否

是否发证件

否

受理地点

示范区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联系电话

029-87035367

监督电话

029-87033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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