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盖章)
行政权力名称 | 保健食品广告审批 | |||
行政权力编码 | ||||
部门单位名称 |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单位编码 | ||
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审批 | |||
设立依据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 | |||
申办主体 |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所需材料 | 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一式五份; 2.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6.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7.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9.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完成初审送省局审批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部门 |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
服务表格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 |||
是否网上申报 | 否 | 是否发证件 | 否 | |
受理地点 | 示范区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 |||
联系电话 | 029-87035367 | |||
监督电话 | 029-8703398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