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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企业批准指南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6-27 11:29

行政权力名称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企业批准

办理条件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企业批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系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表;

2、《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的GMP或GSP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和其他必要的声明材料,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6、收购、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说明;仓储、运输、安全保卫设施及其布局图及相关的管理制度等;

7、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单位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现场核查资料

无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资料齐全受理后1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材料送达、补正材料和整改时间等)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服务表格

无

是否网上申报

否

是否发证件

否

受理地点

陕西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杨凌片区杨凌示范区综合服务大厅食药监局窗口

联系电话

029-87035367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企业批准流程图.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