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名称 | 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核发(三、四类) | ||
办理条件 | 办理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资格和于申请使用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诊、疗项目; 2.具备与申请使用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房屋等设施; 3.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4.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发放的证照或同意的证明性文件。 | ||
所需材料 | 1.《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2.医疗机构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①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含检验科和核医学科)基本概况);②按验收标准分别填写的自查情况); 3.诊、治项目及使用放射性药品品种; 4.医疗机构涉及放射性药品使用人员名单,及各类人员简况及上岗资历证明。包括受教育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工作经历,技术职务,科研成果等; 5.仪器、设备和房屋设施情况; 6.有关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目录;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8.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及环境影响评价等有效证明文件; 9.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管理组织机构图; 10.医疗机构整体布局图(标明放射性药品使用场所及专用病房); 11.放射性药品使用科室仪器设备布局图(标明验收标准所需配备仪器); 12.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3.按照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 ||
现场核查资料 | 无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个工作日 (资料齐全,受理后2个工作日审核完毕,上报省局业务处室)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部门 | 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
服务表格 | 医疗单位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样式 | ||
是否网上申报 | 否 | 是否发证件 | 是 |
受理地点 | 陕西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杨凌片区杨凌示范区综合服务大厅食药监局窗口 | ||
联系电话 | 029-8703536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