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结合工作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职责分工
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审查、受理、转办、督办。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直属单位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办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办理,包括: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核、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制作、审核和寄送等。
二、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的方式和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至可以通过信函、网络或当面递交等形式,向我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登记。局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表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内容、提交日期、提交方式等。
(三)审查。局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
若发现提交申请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应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后再提交申请;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过于繁杂或者涉及多个科室和部门的,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进行更改后再提交。
若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发现提交的申请信息不完整,可当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信息后再提交申请;若采取书面形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负责人当面代为填写,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对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四)转办。对审查符合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要求的,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转交相关科室或直属单位办理。主办科室或直属单位认为属于其他科室或直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自收到转办件2个工作日内反馈回办公室。并由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重新转送相关科室或直属单位办理。
(五)答复。
1.凡由办公室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办科室或直属单位应当自收到办公室转办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起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公开。
(3)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且告知其已经答复过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5)依法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名称。
(6)不属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答复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2.主办科室或直属单位在答复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科室或直属单位的,主办科室或直属单位应当主动与相关科室或直属单位沟通、确认;涉及重大和敏感事项的,主办科室或直属单位应当牵头召集有关科室或直属单位共同研究,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之前未予公开的,应当在回复的同时将该政府信息通过局网站主动公开。
(3)主办科室或直属单位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单位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但有必要的查询义务。
(4)主办科室或直属单位在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过程中,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书面商局办公室保密负责人研究确定。
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经主办科室或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连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一并经公文审核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和编号,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书和相关政府信息的寄送。原则上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4.由于申请内容复杂、涉及其他部门或行政单位多等原因,主办科室或直属单位不能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由主办科室或直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交由局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同意,报请主要领导审批后,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的处理
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内。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正确履行征求意见程序。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办理
申请人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答复和应诉主办科室或直属单位,会同局办公室办理。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参照本规范执行。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 申请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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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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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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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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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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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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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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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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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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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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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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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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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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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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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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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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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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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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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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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信息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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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
( )电子邮件 ( )电话告知
( )传真 ( )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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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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