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二、办理单位: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四、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或个人)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最后递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或个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对资料符合要求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3.组织检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自收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办单位(或个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申报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6.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8.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七、联系电话:029-87035367;029-87031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