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批发企业批准
二、设立依据: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2、陕西省政府(陕政发[2014]13号)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办事流程:
1、提出申请。申办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材料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或个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核查审批。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放《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批发企业批准审批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承办科室:
药品监管科 029--870364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