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二、设立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国务院(国发〔2012〕52号)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办事流程:
1、提出申请。申办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材料审核。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标准的,出具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制作《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证明》;对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承办科室:
药品监管科 029--870364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