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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标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11-01 10:26

杨管食药监发〔2018〕162号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杨陵区各镇(办)监管所: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植物油标签标识管理,坚决遏制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省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标识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发〔2018〕124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食用植物油标识专项检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时间

从即日起到2019年1月15日,各级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对全区食用油生产企业、食用油加工小作坊开展标识标签专项检查工作。

二、检查内容

(一)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

(二)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6-2018)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三)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四)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采购、使用的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的品种和数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五)企业在2018年12月21日之前依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允许销售到产品保质期结束。

三、工作要求

(一)抓住检查工作重点。要加强对企业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采购记录、生产记录、财务记录的检查,发现有标签不符合规定、记录造假、投料和成品物料不平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所有案件的行政处罚既要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总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和省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通知》(省食药监办发〔2016〕43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发〔2017〕167号)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发挥宣传导向优势。要加强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激发企业对标识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利用好信息化管理手段,将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企业评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和风险等级结果对社会予以公示。要鼓励公众、媒体举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和食用植物油标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

杨陵区分局于2019年1月2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示范区局。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