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强化杨凌示范区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2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示范区考核办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主要内容:
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下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考核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有关决策部署情况;
(二)各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情况;
(三)年度示范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五)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报告、处置情况;
(六)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自评。各部门按照示范区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按季度对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送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资料评审。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对各部门和单位每季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报示范区考核办。
(三)实地检查。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部门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检查资料、明察暗访、重点抽查等方式。
(四)综合评审。每年12月31日前,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地检查情况和季度考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书面意见送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通报各成员单位。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考评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6名为A级,得分排在第7名及以后的,且分值不低于80分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部门和单位;
(二)对行业、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部门和单位;
(三)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部门和单位;
(四)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连续引起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因监管不力,本行业、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的食品引起区域外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连续引起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在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过程配合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在食品安全工作中需要追责的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对示范区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年终考核,与省食安委对示范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杨凌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7年9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