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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检查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02-03 11:15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各镇(办)食品药品监管所:

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落实“放管服”的工作要求,激发医药市场活力,我区药品零售企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为积极配合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杨凌示范区药品零售企业“四证合一”审批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实施,促进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规范化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修订)》,我局制定了《杨凌示范区药品零售企业“四证合一”许可现场验收检查标准》(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修订)》要求,其经营场所面积,按照商务部《药品零售分级标准》规定的AA级标准,城区(含)以上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指同一平面,不含建筑面积,下同),在乡、镇新开办零售药店经营场所面积,按照陕西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细则,不得少于40平方米,且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与经营品种、数量相符,有利于企业规范经营,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医疗器械、食品、保健品、计生用品、化妆品的,应设置专区陈列,合理布局,与药品有效隔离,并有醒目标志。日常监管中发现违反此项规定,应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责令改正,防止发生交叉污染,影响药品质量安全。

三、《杨凌示范区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检查标准》, 共分三部分25项,适用于药品零售企业“四证合一”的核发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时,应逐项检查核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定。现场检查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合格,现场验收项目不完整、材料不齐全的,只要有一条不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不合格。对评定不合格的,下发不予许可行政通知(附件2),终止行政许可事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必须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在监管检查工作中可参考本标准。各单位和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的许可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