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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蜂蜜产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08-16 09:57

杨管食药监发〔2016〕87号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蜂蜜产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区蜂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涉及蜂蜜产品的各种违法行为,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蜂蜜产品(蜂蜜、蜂产品制品)专项治理工作。

一、整治目标

要以“四个最严”为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严控食品安全风险,紧紧围绕蜂蜜掺杂掺假、制假售假、蜂蜜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以及所谓“指标蜜”潜规则等突出问题,开

展蜂蜜产品专项治理工作,打击蜂蜜掺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一是要监督蜂蜜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等规定,严禁添加糖浆等任何物质生产蜂蜜。二是监督蜂蜜产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所使用的原料蜂蜜(蜂巢直接采集)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方可予以购进,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蜂蜜产品;督促企业与原料蜂蜜供货者签订质量协议或供货合同,严把质量、落实责任。三是督促蜂蜜产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二、治理重点

(一)全面开展监督检查。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3号)要求,对辖区内所有蜂蜜产品(蜂蜜、蜂产品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全面检查蜂蜜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条件、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产品贮存销售等情况。

(二)检查原料蜂蜜进货合规性。对企业原料蜂蜜进货把关进行检查,通过查验企业供货清单、进货发票、进货验收记录、销售订单等,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采购或生产”指标蜜”潜规则的行为,对于分装的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蜂蜜必须来自于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三)检查原料蜂蜜与成品蜂蜜产出比。对企业原料蜂蜜投入量和成品量比例进行检查分析,通过物流平衡关系判断企业是否存在使用糖浆等其他物质生产假蜂蜜的行为。对既生产蜂蜜又生产蜂产品制品的生产企业,还应重点检查企业使用的糖浆类物质以及食品添加剂购买量、使用量与成品产出量,判断企业购买的糖浆类物质以及食品添加剂是否全部用于生产蜂产品制品。

(四)检查原料蜂蜜购入价格和成品蜂蜜销售价格。查看企业购销票据,通过原料购入价和销售价之比,判断企业是否涉嫌存在违规生产假蜂蜜的行为。

(五)检查蜂蜜及蜂产品制品的标签标识。检查企业产品标签,要求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特别是蜂产品制品的标签标识,要清晰地标示反应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混淆的名称,禁止使用蜂产品制品冒充蜂蜜或者误导消费的行为。

三、治理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督促蜂蜜、蜂产品制品等生产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严格原料把关、生产控制与出厂检验,严格执行产品标签标识等规定。局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食品科和稽查支队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小组,食品科牵头负责整治工作协调和任务细化落实。

(二)重拳出击,全面治理。各单位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掺假掺杂蜂蜜、违规生产“指标蜜”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立即立案调查,查封问题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卫生条件差、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未进行出厂检验、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等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者原料蜂蜜与成品蜂蜜产出比、原料蜂蜜购入价格和成品蜂蜜销售价格存在疑点或者倒挂的,要依法责令企业整改,及时调查取证,追根溯源,依法处置。严厉打击违法添加糖浆等物质的违法生产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评估,巩固成效。9月15日前,要对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附件:蜂蜜产品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2016年8月16日

附件:

蜂蜜产品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蜂蜜

企业数

蜂产品制品

企业数

停产

企业数

发现未落实主体责任的企业数

查出添加糖浆类物质生产蜂蜜的企业数

标签不合格企业数

抽检样品数

不合格样品数

备注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