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食安委办发〔2016〕16号
杨凌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
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现结合示范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能
市政、食药监管、工商、社会事业(卫计)、规划(住建)、环保、公安等部门要按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履行好各自职能。
2016年1月1日起,市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及其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与服务等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办理食品摊贩备案事项。
市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条例》制定工作流程,开展备案工作,备案信息及时抄告食药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条例》实施前由食药监管部门发放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备案证可继续使用;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二、明确管理区域
结合全区市政、食药安全管理区域交叉的实际,示范区市政局负责渭惠渠南、渭河堤以北、东环线以西、博学路以东城区内食品摊贩的备案和管理,杨陵区市政局负责示范区市政局管理范围之外区域的食品摊贩的备案和管理(包括5个镇办辖区食品摊贩)。各镇办食品药品监管所监管范围职责不变。
三、落实监管责任
杨陵区政府(杨陵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要统筹协调辖区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政策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要做好部门职能调整后的相关保障工作,推动食品摊贩管理有序有效进行。
市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市政管理和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摊贩集中经营区域,统筹安排经营摊位,逐步杜绝流动经营。要按照“六统一”要求,加强日常管理,改善经营条件,查处违法行为,不断提高食品摊贩规范化管理水平。
食药监管部门要按照《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摊贩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年度计划,督促指导食品摊贩完善食品安全相关设施,健全监管档案,加强检查抽检,开展宣传培训,配合市政部门共同提高摊贩“六统一”管理水平。
工商、社会事业(卫计)、规划(住建)、环保、公安等部门和各镇办要按照《条例》规定,做好食品摊贩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可适时组织联合执法,解决食品摊贩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四、强化培训引导
示范区各监管部门、杨陵区政府及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要将《条例》的学习纳入监管部门、从业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加强教育培训,使全区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人人知晓新规定新要求,在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五、加强工作协作
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在《条例》实施中,不得有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示范区、杨陵区市政局要加强沟通协作,做好衔接工作。杨陵区政府和示范区各部门落实条例情况请于8月底前报示范区食安办。
杨凌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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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杨陵区各镇、街道办事处。
| 杨凌示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