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管食药监发〔2016〕63号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的
通 知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杨陵区各镇(办)监管所: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食用植物油作为监管重点品种,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总体状况持续向
好。但近期风险监测结果表明,食用植物油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
质(以下简称塑化剂)污染问题依然存在。根据国家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20号)和省局《关于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陕
食药监办法〔2016〕50号)精神,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监督检查应覆盖行政区域内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
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包括食用油加工小作坊。
二、检查内容及要求
各单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生产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2015〕133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在原辅料验收、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全过程防范塑化剂的污染,保障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食品接触材料
督促企业按照原卫生部《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
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
规定,不得使用含塑化剂的食品接触材料。食用植物油中邻苯二
甲酸二(α一乙基已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
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 DBP)最大残留量分别不得超过1.5mg/kg、9.0mg/kg、0.3mg/kg。
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管道、设备、容器以及包装
材料,包括瓶盖、垫片等是否使用含塑化剂的食品接触材料。专
项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含有塑化剂的食品接触材料的,要立即督
促企业采取调整设备、更换接触材料等有效措施,6个月内完成
整改,整改情况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严禁产品出厂销售。
(二)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是否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
对原料(油料、毛油、成品油)中塑化剂污染是否有有效的防控
措施。对防控措施不完善的,要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辅材料中塑
化剂的检测和控制。
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
用标准》(GB 2760)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芝麻
油等食用植物油中使用香精香料等食品添加剂。发现滥用食品
添加剂的,要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追
究其刑事责任。
(三)开展抽样检验
必要时,可以从企业原料库、生产线、产品库房待检区及成
品区抽取样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对塑化剂项目的抽样检验。对
检验结果超过上述最大残留量规定的,严禁出厂销售,要及时查
明原因,进行整改。
三、结果报送
请各单位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局食品科。报告内容包括:检查企业数、抽样数量、问题样品检出率、发现塑化剂问题企业数、整改完成企业数、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问题生产企业统计表(见附件)等。
附件:
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问题生产企业统计表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问题生产企业统计表
报送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 序号 |
企业名称 |
住所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检出的塑化剂种类 |
导致塑剂 问题的原因 |
已采取的整改 措施 |
完成落实 情况 |
注:1.塑化剂种类是指DEHP、DINP、DBP;
2.导致塑化剂问题的原因是指原料、食品接触材料、食品添加剂等原因。
|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