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开文件 / 正文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06-15 09:36

杨管食药监发〔2016〕63号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的

通 知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杨陵区各镇(办)监管所: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食用植物油作为监管重点品种,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总体状况持续向

好。但近期风险监测结果表明,食用植物油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

质(以下简称塑化剂)污染问题依然存在。根据国家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20号)和省局《关于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陕

食药监办法〔2016〕50号)精神,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监督检查应覆盖行政区域内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

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包括食用油加工小作坊。

二、检查内容及要求

各单位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生产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2015〕133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在原辅料验收、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全过程防范塑化剂的污染,保障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食品接触材料

督促企业按照原卫生部《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

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

规定,不得使用含塑化剂的食品接触材料。食用植物油中邻苯二

甲酸二(α一乙基已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

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 DBP)最大残留量分别不得超过1.5mg/kg、9.0mg/kg、0.3mg/kg。

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管道、设备、容器以及包装

材料,包括瓶盖、垫片等是否使用含塑化剂的食品接触材料。专

项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含有塑化剂的食品接触材料的,要立即督

促企业采取调整设备、更换接触材料等有效措施,6个月内完成

整改,整改情况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严禁产品出厂销售。

(二)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是否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

对原料(油料、毛油、成品油)中塑化剂污染是否有有效的防控

措施。对防控措施不完善的,要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原辅材料中塑

化剂的检测和控制。

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

用标准》(GB 2760)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芝麻

油等食用植物油中使用香精香料等食品添加剂。发现滥用食品

添加剂的,要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追

究其刑事责任。

(三)开展抽样检验

必要时,可以从企业原料库、生产线、产品库房待检区及成

品区抽取样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对塑化剂项目的抽样检验。对

检验结果超过上述最大残留量规定的,严禁出厂销售,要及时查

明原因,进行整改。

三、结果报送

请各单位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局食品科。报告内容包括:检查企业数、抽样数量、问题样品检出率、发现塑化剂问题企业数、整改完成企业数、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问题生产企业统计表(见附件)等。

附件:

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问题生产企业统计表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问题生产企业统计表

报送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企业名称

住所

生产许可证编号

检出的塑化剂种类

导致塑剂

问题的原因

已采取的整改

措施

完成落实

情况

注:1.塑化剂种类是指DEHP、DINP、DBP;

2.导致塑化剂问题的原因是指原料、食品接触材料、食品添加剂等原因。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