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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6-05-26 17:35

 杨管食药监发〔2016〕56号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杨陵区各镇(办)监管所: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研究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4日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信息发布工作管理,规范信息发布程序,严明信息发布纪律,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食药监宣〔2016〕2号)和《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陕食药监发〔2016〕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和在政务信息发布过程中为解读具体内容、扩大宣传影响、引导社会舆论制作产生的宣传解读信息。

第三条  信息发布应坚持为民服务、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主动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应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知识普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与媒体和公众的沟通交流。

第四条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发布管理,负责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搭建信息发布和交流平台,评估信息发布效果,并统一实施对外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应主动开展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相关解读材料,并对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信息发布范围

第六条  局办公室统一对社会发布以下信息:

(一)工作动态信息,指反映我局在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省局政策部署召开的重要会议,组织的重要活动以及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做出的部署安排、采取的工作举措和取得的监管成效等新闻动态信息;

(二)工作文件信息,包括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和技术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通知、函、公告、领导讲话等其他工作文件;

(三)征求意见信息,指根据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省局部署和要求,出台的重大决策、工作方案、规范文件、技术指南和有关标准以及要求在出台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信息;

(四)行政监管信息,包括监督检查、抽验、检验、不良反应监测、产品召回等日常监管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五)行政审批信息,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以及服务指南(包括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注意事项等);

(六)预警交流信息,包括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情况及各类预警提示、风险交流和知识普及信息;

(七)突发事件处置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调查应对情况等信息;

(八)部门管理信息,包括全局职能与机构设置、办事程序、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监管统计信息,人事任免、领导分工、教育培训及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等;

(九)政策解读和主动回应信息,包括对政务工作信息的政策解读和对公众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的主动回应信息等;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上述信息如涉及以下内容,不对外公开发布: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若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予以公开发布。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发布。

 

第三章  信息发布方式

第八条  信息发布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网站及新闻媒体信息发布。在管委会及我局网站、微博、微信上向社会发布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宣传解读信息,并组织开展线上交流互助活动。

(二)新闻发布会发布。根据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和省局关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安排,及时召开各种形式的新闻发布会,与媒体沟通信息,开展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三)媒体平台信息发布。加强与媒体合作,接受媒体采访或制作有关节目,利用媒体平台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权威信息。

第九条  信息发布应不断加强网站、新闻发布会及微信等官方宣传阵地建设,推动信息发布常态化、规范化,打造权威信息发布平台。

第十条  信息发布应充分发挥媒体作用,综合运用采访座谈、在线访谈、发表谈话或文章、组织集中采访等形式开展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章  信息发布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我局对外发布的信息均应经过严格审核,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发布。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应依照有关程序对拟发布信息进行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一般信息应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以下信息须经主要领导审定:

(一)按规定应由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发的工作文件及相关解读信息;

(二)涉及公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关注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预警交流信息;

(三)涉及全区或周边地区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调查处置信息;

(四)对社会关注热点的回应信息;

(五)新闻发布会信息和通过媒体平台首次对外发布的信息;

(六)其他重大或敏感信息。

第十三条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发布承办的重大调查报告或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重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应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请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局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应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新闻价值审核,并根据舆情状况及时收集社会关注热点,主动协调各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准备回应信息,报请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对全局及各科室、直属单位、各镇办监管所的新闻采访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和安排。采访口径以及组织媒体采写或拟投送媒体刊发的新闻信息稿件,应由受访单位和局办公室共同审核,重大、敏感信息或涉及领导本人的信息应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应建立协调、通报机制。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信息,应当事先沟通,经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应当具有时效性。原则上,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当日对外发布,特殊情况延期发布的应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突发事件及其应急处置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对外发布,由新闻发言人或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发布事件基本情况信息和已采取的调查处置信息,24小时内再次对外发布调查处置进展,此后不定时持续发布相关信息,直至事件处置结束。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方针,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如有社会关切不回应、重要信息不发布以及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遵守新闻宣传纪律,造成新闻宣传报道失实、产生不良影响或造成泄密的;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等情况,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和个人责任。如未经批准私自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不当言论、表态,给单位形象和监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工作陷入被动,要严肃追究被采访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