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管食药监发〔2016〕21号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事项
变更工作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部分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事项变更的申请,我局及时受理,并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时限、流程审核办理,对符合法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的,力争在第一时间完成许可变更,助推企业发展。但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零售药店未在审批通过前擅自进行《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市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均属许可事项变更,需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变更。
二、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变更的,依照国家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及陕西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需进行专项GSP认证检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标准的,方可进行变更,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进行变更。
三、进行许可事项变更的单位要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程序、标准,向我局报送书面申请及相关变更申报资料。对于擅自进行许可事项变更行为的企业,我局将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抄送:局稽查支队、杨陵区分局,各镇(办)食品药品监管所。 |
|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