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管食药监发〔2016〕20号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工作的通知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杨陵区各镇(办)监管所:
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发〔2016〕12号)要求,现就我局开展酒类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酒类安全监管工作
酒类是安全风险较高的产品之一,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各级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针对辖区特点开展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要明确分工,落实监管责任,督促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酒类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依法严格全过程监管
(一)严格生产环节许可监管。要根据产业政策,严把白酒等生产企业许可关,严审酒类生产企业新发证和换证,严格现场审查。
(二)严格经营环节监管。结合“三小”综合整治,加大对获证酒类企业及生产加工小作坊、专营店、批发市场、酒吧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包装标识、存储容器和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散装白酒的容器标识必须符合要求。检查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存储和销售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对未能落实,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和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要依法查处。
(三)开展专项抽检。要加大对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酒类特别是白酒等酒类质量安全抽检,增加抽检监测数量,生产企业抽检率应达100%。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质量安全。
三、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检查中要全面彻底清剿无证生产和非法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黑窝点”;严厉查处假冒许可文号、商标、企业名称、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年份,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或与其相近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酒类特别是白酒生产经营中以“某机关特供”、“某单位特供”或“特供”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假冒伪劣白酒产品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强化酒类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酒类经营者要不断提高酒类经营质量安全意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产品追溯等各项制度,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设置相关标识。
(二)认真落实监管工作责任
按照职责分工,食品科、稽查队、区分局、各监管所要将酒类产品作为重点监管品种进行监管,以问题为导向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监管抽查出现不合格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后处理要求的所有措施规定,停止问题产品经营,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排查问题原因并进行处罚、整改,杜绝“一罚了之”现象。
(三)加大宣传教育
要通过多种形式,向酒类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标准、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危害以及惩处措施,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知法守法,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0日
|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