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8批次不合格面膜类化妆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发[2015]128号)和《关于做好11批次不合格面膜类化妆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发[2015]147号)文件要求,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46号、56号关于面膜类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现要求各化妆品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上述19个批次的不合格面膜类化妆品,就地封存并报告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46号通告公布的8个批次的不合格面膜类化妆品名单
附件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56号通告公布的11个批次的不合格面膜类化妆品名单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