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开文件 / 正文

关于开展示范药店创建结果的通报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9-15 15:50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优化购药环境,促进药品零售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企业经营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我局经过提名推荐和量化遴选,从通过初审的10家药品零售企业中按照示范区示范药店验收标准(附件一),按照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遴选出6家企业(附件二),确定为杨凌示范区2015年度示范药店,现进行通报。

取得“示范药店”的企业,在全区进行通报表扬,颁发规范药店奖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得到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帮扶。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消费者认可、社会监督”的基本思路,我局日后还将不定期开展“示范药店”评选命名活动。通过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提升店容店貌、加强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能力、采用统一标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选出药品零售企业“示范店”,树立先进典型和榜样,带动零售药店整体水平提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示范药店”评选命名活动为动态评定,有效期一年。望获得“示范药店”称号和奖牌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未入围的企业正视差距,积极改进,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

创建活动不向参评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不向获奖单位发放任何物质奖励。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可在本通报发布之日起7日内将意见和证据提交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回复或调整,逾期视为无异议。调查期间不影响本通报结果。

附件一:杨凌示范区示范药店验收标准

附件二:杨凌示范区2015年度示范药店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