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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夏季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6-29 18:46

近日,我局在药品市场监管中发现,部分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及贮藏要求进行存放,对药品质量存在潜在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夏季药品质量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对储存药品的养护管理,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示的储存条件和要求进行储存。质量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开展企业内部培训,增强从业人员药品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各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有关药品储存养护的要求,药品使用单位要按照《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常温库(室)温度为10℃-30℃,阴凉库(室)温度不高于20℃,冷库温度为2℃-8℃,各库房(室)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加大对药品经营、储存场所温湿度的检查频次,真实完整地记录药品养护及温湿度状况,发现超标情形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三、各单位要健全完善药品经营场所及库房的温湿度监测设施设备,同时加强温湿度调节设施设备的检测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需低温冷藏的生物制品、疫苗等必须使用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并做好记录。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市场整治和日常巡查,采取有效方式对所管辖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储存养护工作开展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示范区局将以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全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