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以“食安杨凌”品牌为引领,促进全区食品安全水平整体提升。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2015 年底,创建示范企业不少于辖区内规模以上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80%。
二、创建程序
(一)企业规范。企业按照创建标准,自行规范提升。
(二)组织申报。企业按照创建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报。
(三)组织验收。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示范企业标准和规模以上企业数量比例,组织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四)社会公示。通过政务信息网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审定发布。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通过社会公示的候选企业,履行规定程序后,向社会发布。
三、工作步骤
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分三个步骤组织实施:
(一)5-6 月,企业根据示范企业标准进行规范提升,并向示范区局食品科提出验收申请。
(二)7月20日前,组织评审,确定候选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7月底,发布食品生产经营示范企业名单,并通过媒体公布。
四、跟踪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示范企业每年评定一次,示范企业有权使用全区统一的“食安杨凌”标识。示范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组织复评,不再符合示范企业标准的,予以撤销。
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示范企业的动态监管,不能持续保持示范企业标准的,及时予以撤销。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责任。示范企业创建应当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通过创建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推动企业实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二)严格生产经营监管。示范企业创建应当与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相结合,不得以评代管。通过各级依法履行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治理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推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提升全区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水平。
(三)加强宣传推介。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造势,广泛宣传示范企业创建在保障食品安全,推动产业提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搭台,深入宣传示范企业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