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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6-29 18:23

根据《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杨凌示范区《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五星市场、康乐市场等农产品集中经营市场秩序,落实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为城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水果、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一)凡进入我区市场销售的上述食用农产品,必须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 镇政府、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实施抽检,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二)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三)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三、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步骤

为切实把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两道质量关,确保食用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相关部门可采取先重点突破、后全面推行的分步实施办法。具体要求:

(一)宣传推行阶段

2015年6月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发动和推行阶段。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有关企业或单位建立相关配套制度,配备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

局食品科、分局和镇办监管所对本辖区内重点农产品市场要结合宣传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销售企业(超市、大型商场或连锁店)推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工作中要找准各环节关键控制点,探索解决有关问题的具体措施,总结积累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提供参考。

(二)全面实施阶段

自2015年7月1日起,全区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城区所有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大型商场、连锁店等全部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杨陵区食药分局要积极与区农林局沟通协调,统筹安排好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准入工作。指导市场主体方建立农产品入市登记、信息公示、不合格农产品退市等制度,维护交易秩序,依法依规处理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和批发市场经营者销售违法农产品的行为。

(二)加大市场检测力度,确保质量安全

要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市场自检工作。各监管所要大力开展市场检测工作,及时公开检测信息。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和培训,面向社会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引导公众树立科学、正确的食用农产品消费观,提高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良好氛围,确保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