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开文件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6-29 18:20

根据我省2014年食品安全抽检情况,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依据省局出台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在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实行销售制,在使用环节实行备案制。具体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

通、使用环节提出了新的具体规定,使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形成一个闭环,做到了全程监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不断加强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食品企业守法意识,杜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切实抓好食品添加剂日常监管工作

(一)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备案工作顺利进行

结合“飓风行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告知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应进行备案。执法人员应认真学习《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04)相关知识,做到边工作边学习,边工作边培训备案者食品添加剂相关法规和知识。

(二)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各单位要对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在生产环节,重点检查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以及加工工艺;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等管理制度;是否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控制;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标签标识要求,标签标识内容是否完整、清楚、明显等。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

在经营环节,重点检查销售者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是否落实实名销售制度;是否做到进货清楚,去向明确。严厉查处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在使用环节,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管理制度;有无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项登记,统一存放,严格领用,并按照有效期使用;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单位的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从严惩处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执法,认真查处食品中的“两超一非”问题。各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问题的整治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上报。

(二)要加大宣传,不断增强企业知法守法意识。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认真核对,确保备案不漏项。各单位在备案时,认真核对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准许的所有项目,确保其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的食品备案不漏项。对备案情况记录存档,并逐步实现备案档案电子化。9月底之前将备案情况汇总报局食品科。

附件:杨凌示范区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统计表

杨凌示范区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统计表

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食品生产企业类别

企业

数量

备案

数量

备案率(%)

流通环节类别

数量

备案

数量

备案率(%)

餐饮

环节

数量

备案

数量

备案率(%)

备注

备注:1、食品生产企业类别按品种区别。

2、餐饮类别分为餐饮企业、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