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开文件 / 正文

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出与准入制度的意见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6-29 18:06

为加强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决定在全区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性

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是适应食用农产品市场营销的迫切需要,事关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事关公众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确保我区食用农产品顺利进入外地市场,杜绝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杨凌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力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以适应全区和全国大范围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趋势和要求。

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种养基地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水果、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含农民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重点是主要城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水果、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三、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条件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种养基地生产的上述农产品,须提供生产记录并经质量安全检验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的自律性检测合格后(活禽及畜禽产品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由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镇(办)政府、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产地证明。经查验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不得出具产地证明。生产企业、规模种养基地销售上述农产品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的农产品,需持有村或社区出具的自产证明。加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的生产主体可使用溯源二维码标识为《产地证明》。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1、凡进入我区市场销售的上述食用农产品,必须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 镇政府、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或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实施抽检,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2、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3、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对上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准出与准入,农业、畜牧、水产行政、食药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抽检。

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步骤

为切实把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两道质量关,确保食用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相关部门可采取先重点突破、后全面推行的分步实施办法。具体要求:

(一)宣传阶段

2015年5-6月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发动和准备阶段。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有关企业或单位建立相关配套制度,配备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

(二)试点阶段

2015年7月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试点阶段。每个镇办确定3~5个具有代表性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试点,确定1~2个重点农产品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销售企业(超市、大型商场或连锁店)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试点,纳入试点的具体农产品市场和销售企业由杨陵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重要的超市、农贸市场要纳入试点范围。通过试点工作,找准各环节关键控制点,探索解决有关问题的具体措施,总结积累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提供参考。

(三)实施阶段

自2015年8月1日起,全区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实施范围的要求,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部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城区所有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大型商场、连锁店等全部推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五、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法定职责和工作需要,明确各部门具体分工,实行权责统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各级农业、水产、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依法行使职权,承担相应责任。农业、水产部门负责产地准出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和畜禽屠宰厂(场)的监管。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依法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工作,加快监管机构和检测队伍建设;食药部门负责市场准入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进入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场主体方建立农产品入市登记、信息公示、不合格农产品退市等制度,维护交易秩序,依法依规处理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和批发市场经营者销售违法农产品的行为。

(二)加大经费投入,落实工作保障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机构,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检验经费纳入财政足额预算,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投入品监管,治理污染源头

政府要切实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行为,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推行标准化生产,促进产销结合

要按照市场准入和相关标准要求,以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以市场准入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加快食用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投入品使用准则等农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加大农业标准的培训和推广力度,严格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努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推进农业区域品牌建设,不断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与农产品销售企业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实行产销对接,减少中间环节,建立相对稳定的农产品产销关系,促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

(五)开展质量监测,建立预警机制

农业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进一步扩大抽检覆盖率,及时发现和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六)抓好基础建设,严把准出和准入关

要按照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要求,加强机构和制度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一是建立健全示范区、杨陵区、镇办三级侧重点不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和设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检测,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关;二是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销售企业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市登记、质量查验、购销台帐、产品检测、信息公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清退等制度,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

(七)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和培训,面向社会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引导公众树立科学、正确的农产品消费观,提高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良好氛围,确保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