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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意见书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4-30 08:44

示范区药监局:

转来的《杨凌示范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试行办法》已收悉。经认真审读,我办对该《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如下意见:

1、引用法律法规,应当使用全称。

2、《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建议修改该《办法》第十条相关内容。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法制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