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药监局:
转来的《杨凌示范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试行办法》已收悉。经认真审读,我办对该《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如下意见:
1、引用法律法规,应当使用全称。
2、《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建议修改该《办法》第十条相关内容。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法制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
示范区药监局:
转来的《杨凌示范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试行办法》已收悉。经认真审读,我办对该《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如下意见:
1、引用法律法规,应当使用全称。
2、《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建议修改该《办法》第十条相关内容。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法制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
主办单位: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办公地址:杨凌示范区神农路中段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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