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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3-04 15:46

各药品生产企业:

近期,我局按照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结合中药提取物使用专项检查,对部分生产企业实施了飞行检查,检查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委托(受托)生产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5年1月1日起,辖区内接受药品委托生产、医院制剂委托生产的企业,在与委托方签署加工合同后10日内需向我局上报备案,填写《接受药品委托生产加工备案表》。对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未按照要求上报备案,并已进行试生产的企业,我局将视为非法受托加工,将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开展试生产的企业要上报目前产品试生产进展情况,中间体、半成品的数量,检验检测情况,存放情况。

附件:1、接受药品委托生产加工备案表;

2、承诺书。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27日

附件1:

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接受药品委托生产加工备案表

药品名称

剂 型

委托生产形式

拟委托生产数量

委托方

名 称

地 址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受托方

拟委托加工期限

受托方(法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 章)

此栏由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

备案日期:

(盖 章)

备注:本备案表一式两份;同时受托企业需提交: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方、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2:

承 诺 书

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承诺事项 :

我(们)保证:

1、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GMP规范相关要求;

2、所有资料真实有效,无虚假内容,有据可查;

3、委托(受托)加工过程中严格依照药品生产工艺、处方、质量标准生产检验;

4、不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5、如有违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应由受托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委托他人签署的,应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