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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 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9-08-13 11:13

各基层分局,直属事业单位,局各科室:

为助力市场监管领域无黑无恶创建活动,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按照《示范区开展无黑无恶创建活动方案》(杨发〔2019〕15 号)要求及相关规定,现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为推进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违法问题线索,根据《陕西省黑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一、举报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9类案件问题线索:

1.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旅游景区等重点市场和领域的违法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保护费、看管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菜霸”“市霸”“行霸”等涉黑涉恶问题线索。

2.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背后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

3.市场监管系统党员干部等公职人员参与、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等问题线索。

4.扰乱社会经济正常秩序的传销、变相传销的违法行为线索。

5.保健品、食品、家用医疗器等会销、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线索。

6.坑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假药劣药、不合格食品等黑工厂、黑窝点等问题线索。

7.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旅游景区等重点市场和领域哄抬价格、虚假标价、低标高结、欺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线索。

8.网络商品交易中的违法行为线索。

9.市场监管领域其他涉黑涉恶违法行为线索。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现场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

1.电话举报:029-87038306

2.直接举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扫黑办(204室)

3.举报邮箱:ylgsjjb@163.com 

4.信件举报:信件邮寄至杨凌示范区神农路中段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4室) ,邮政编码:712100

5.工作时间:举报电话接听时间和直接举报接待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8:30—18:00。

三、奖励标准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问题线索,经查证落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奖励,具体举报等级及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能提供直接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照案件性质、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一次性给予300—500元奖励。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并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照案件性质、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一次性给予200—300元奖励。

(三)三级举报。能提供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按照案件性质、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一次性给予100—200元奖励。

(四)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一倍计算奖励金额。

四、不予奖励的范围

1.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正在办理、处理的违法行为;

2.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已发现的违法行为;

3.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不属实的或无法查实的;

4.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勾结,骗取奖励金及其他骗取奖励金的行为;

5.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奖励原则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具体奖励发放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本办法由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发放程序

2.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问题线索举报登记表

3.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审批单

4.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附件1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线索举报奖励发放程序

 

一、举报人申请

举报人应填写《问题线索举报登记表》(样式附后)。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问题线索处置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人书面告知举报人可以申请奖励。举报人在被告知后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申领奖金。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受托人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案件主办人申报

案件主办人应自发出书面领取通知书(样式附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审批单》(样式附后)依程序办理。

三、领导审批

《举报奖励审批单》由案件办理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四、举报奖励发放

举报奖励经审批后,案件主办人凭《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审批单》到财务部门领取奖金,直接发给举报人或转账。

附件2

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问题线索举报登记表

 

举报时间


举报方式



举报人

姓名或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e-mail



身份证号码


被举报人

姓名或名称


地址


涉嫌违法行为


涉嫌违法物品种类数量


涉嫌违法物品存放地点



举报内容


证据材料


备注


举报人签名:                        年   月   日;受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审批单

举报情况

举报人


举报时间



举报内容


案件处理

情况

办案机构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内容


罚没款金额


奖励建议

奖金发放对象


是否符合奖励条件


举报等级


奖励标准



奖励金额


依据或理由


办案人员意见


办案机构领导意见


财审机构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奖励领取人签字


奖励领取时间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账务部门留存,一份执法部门存入案卷。

附件4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

您举报的                               案件线索已由我局核实并依法处理。由于您在该案件中举报有功,依据《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经研究,您的举报等级为     级,奖励奖金    元。

请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申领奖金。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受托人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奖金领取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举报人,一份举报受理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