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向社会公布2022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三
群众投诉无小事,做好解释安民心
【案情简介】2022年8月4日,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杨凌示范区12345市民热线转办武先生关于口罩价格过高问题的举报。武先生举报称:杨凌某药店出售的医用口罩价格过高,一包十片装口罩19.8元,希望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理。
【处理结果】接到举报后,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赴杨凌某药店,经现场核查,该药店系西安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下辖直营门店,该店内所有药械售价由西安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制定指导销售价格。对于武先生所举报的医用口罩独立包装(厂家:振德医疗用品公司),执法人员查验该批次医用口罩《出库复核单》和《产品检测报告单》,《出库复核单》显示,该医用口罩进货价格为14.5元/包(10个/包),公司统一售价19.8元/包(10个/包),该店内售价与标签价格均为19.8元/包(10个/包)。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规定“商品进销差价率未超过35%对外销售的药械,不能认定为哄抬物价”,综上所述,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并将调查核实过程、认定结果向当事人及时反馈。
【案例评析】本案中,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商品进销差价率未超过35%对外销售的药械,不能认定为哄抬物价”。
【消费警示】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案例四
定制家具有瑕疵,消协调解化纠纷
【案情简介】杨陵王某2021年11月在杨陵某建筑装饰公司定制家具,在交纳定金票据上写了家具定制的相关要求,装饰公司进行设计并取得王某同意。原定一个月后到货安装,因疫情影响2022年3月初才收到货物。装饰公司进行安装时,王某发现家具质量与先前约定的质量、尺寸多处不符,与商家进行沟通,发生争执,公司负责人一直未到装修现场。王某2022年3月就装饰公司未按时供货、质量不符合要求、出现争议消极对待等向示范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调查发现,双方约定的基本是全屋定制,费用4万多元,当时没有签订详细定制合同,定金票据上写的要求不全面不具体,有设计效果图,板材有颗粒板、多层板之分,厚度有差异,对材质、厚度、柜子深度等的约定为口头协商,无文字记载,双方说法不一。
【处理结果】经消费者协会多次沟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王某对因疫情导致到货延迟表示理解,装饰公司将不符合先前约定的柜板按新约定的质量厚度和酒柜尺寸重新定做,定时供货,并少收王某5000元作为赔偿。
【案例评析】因疫情这一特殊原因而影响物流交货延迟,装饰公司未完全按约定供货,出现争议又没有认真对待等,导致争议升级。这起投诉的双方违反了以下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在事前没有签订定制合同,对材料、质量、时限等关键事项没有做出详细约定,埋下了隐患。
【消费警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选择资质全面,品牌较好的商家为好,切记在事前签订定制合同,对材料、质量、时限等关键事项要做出详细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