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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10-10 16:57

今年以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加大执法力度,精准重拳出击,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假冒伪劣化肥、刷单信等虚构交易、“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等违法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杨凌某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韭菜、猕猴桃)案

杨凌某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2-10-19“猕猴桃”和“韭菜”,经广电计量检测(西安)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结果分别为氯吡脲项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韭菜、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违法行为其他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32.5元。罚没合计5532.5元。

案例二:杨凌某某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1月28日,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在杨凌某某超市购买两箱12瓶500ml 45°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白酒,怀疑是假酒,向“西凤酒”注册商标权利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行鉴定,经鉴定为销售侵犯“西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杨凌某某超市经营者在未履行查验“西凤酒”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购进了15瓶500ml45°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其责令整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销售(待售)剩余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00ml/瓶“西凤酒华山论剑10年”3瓶;2、罚款人民币4000元。

案例三;杨凌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举报人举报杨凌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发布本单位拥有的发明专利为52件与实际不符。经调查,该公司未能提供拥有“52件发明专利技术证书”的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已向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业务宣传,并对其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