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者反映突出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等问题,重点规范查处“九大领域”违法行为,着力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守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杨凌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8月26日,我局收到举报称杨凌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外包装印有“长安酥饼”字样的月饼涉嫌注册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经查,发现6箱外包装印有“长安酥饼”字样的月饼,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外包装印有“长安酥饼”字样的月饼为侵权商品,且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生产企业资质,证明其合法来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7.1元、销毁未销售的侵权“长安酥饼”月饼6箱。
典型意义:商超主体拥有大量商品,其中难免混入侵权商品。通过本案的警示作用,有效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能够获得合法、高质量的商品,也使经营者深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选择正规渠道进货,加强进货验收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二)陕西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健食品(斯强牌成人钙片)案
2025年1月10日,我局接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陕西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40501的“斯强牌成人钙片”,经检验,结果灰分项目不符合Q/SQSY 0007S-2014《斯强牌成人钙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批次产品总共生产870盒,召回532盒,实际销售326盒,销售所得1630元,该批次产品总货值为429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元、没收批号为20240501的斯强牌成人钙片532盒、没收违法所得163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向我局提供了上述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出库单、召回情况说明、企业资质等证明材料,当事人主动进行召回并积极整改,本着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违法行为其他情节,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净化食品安全市场环境。
(三)杨凌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26日,我局接到移交的案件线索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标识与警示语”不符合GB42295-2022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共购进2辆,均未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26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动自行车作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生产、销售任何形式的非法改装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的交通工具。
(四)杨凌某药店经营抽检不合格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案
2024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经营的批号为20240809,标识生产企业为宝鸡某公司的“医用外科口罩”,经检验,结果为口罩带断裂强力项目不符合YY 0469-2011中4.4.2的规定,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医用外科口罩”30包(10只/包),合计300只,销售所得150元,货值金额1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同时提供产品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且涉案货值较小,社会危害后果小,最终考虑到当事人为药品经营企业,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为不合格产品,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避免因处罚过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及经营状况,符合法律的合理性原则,也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