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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近视防控产品商业营销宣传提醒告诫函

全区各相关经营企业,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媒体:

为全面做好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呵护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以下提醒告诫:

一、禁止实施以下违法违规营销宣传行为

1.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近视防控产品广告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进行营销宣传的行为;

2.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进行营销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3.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4.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5.无医疗器械及有关特殊商品经营资质进行营销;

6.严禁虚构原价打折销售,误导消费者引诱消费,且必须明码标价;

7.涉医疗器械近视防控产品发布广告必须进行审批程序。严禁近视防控产品商业营销广告进校园宣传。

二、严格规范营销行为,切实诚信守法经营

全区近视防控产品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商业营销主体责任,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坚持营销宣传正确导向,大力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营销行为,坚决避免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同时,各广告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管理制度,严把广告发布关。互联网企业要切实承担平台主体责任,加强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管理、公示,严格落实护眼仪等医疗器械及有关特殊商品经营资质审查责任。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