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假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现就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宾馆、酒店、旅馆、餐厅等住宿餐饮行业和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依法合规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及服务,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宾馆、酒店、旅馆、餐厅等住宿餐饮行业和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和服务收费公示,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订单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宾馆、酒店、旅馆、餐厅等住宿餐饮行业和旅游景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旅游景区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旅游景区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景区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优惠范围、优惠幅度和缆车、观光车、景区管理的停车场、表演及其他服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旅游景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在门票之外增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景区联票及景区内提供的交通运输、邮资门票、保险、讲解等配套服务项目,应由游客自愿选择,不得捆绑销售、强行销售。
五、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零售药店等线下经营场所及互联网线上经营平台要依法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以虚构原价、先提价后打折、虚假降价、虚假折扣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促销。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如实标示馈赠品的品名和数量,严格履行价格承诺;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如实标示,不得含糊标示。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查纠,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市场秩序稳控工作。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及时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