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杨管市监企撤字〔2023〕2号
当事人:陕西水泰丰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BX2C4Q9K
住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北环路创新园内办公楼D205室
法定代表人:祁均峰
成立时间:2022年8月25日
撤销理由:冒用国家电力公司名义提交虚假资料欺骗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2023年6月25日,我局收到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陕西水泰丰物资有限公司假冒注册登记的举报信,要求我局调查核实并撤销陕西水泰丰物资有限公司假冒股东虚假登记。我局遂指派办案人员,对陕西水泰丰物资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资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进行调查。
登记显示,陕西水泰丰物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BX2C4Q9K,2022年8月25日成立,住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北环路创新园内办公楼D205室,法定代表人祁均峰,股东国家电力公司,持股100%。
经查,2022年8月25日代理人赵炳冲携带公司申请材料向我局申请设立登记,经登记人员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当场核准登记。自公司成立后,未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等其他业务。
办案人员询问了当事人陕西水泰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均峰,代理人赵炳冲无法联系。经税务机关反馈,当事人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也未纳税申报和领取发票。通过实地核查,当事人未在住所登记地址办公,法律文书通过EMS邮寄被退回。我局于2023年8月7日至2023年9月21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行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综合判定,当事人陕西水泰丰物资有限公司系不法分子冒用国家电力公司名义和主体信息作为股东投资设立的虚假登记行为。
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综上所述,当事人系不法分子冒用国家电力公司名义提交虚假资料欺骗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遂做出如下决定:
撤销当事人陕西水泰丰物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