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杨管市监审撤字〔2024〕1号
当事人:杨凌渭中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07864579XD
住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五胡路永丰嘉苑2号楼302室(仅做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党婉玉
成立时间:2013年10月24日
撤销理由: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资料欺骗登记机关取得公司变更登记
2023年7月27日,申请人党婉玉向本局递交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书,要求本局依法撤销杨凌渭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渭中商贸”)冒用其身份信息虚假登记行为。申请理由为渭中商贸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丢失的身份证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该公司登记并非本人真实意思,本人也从未参与其经营活动。据此本局指派办案人员对渭中商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资料欺骗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阅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显示:杨凌渭中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07864579XD,2013年10月24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住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五胡路永丰嘉苑2号楼302室(仅做办公场所),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李党生出资80万元(持股80%),股东王亚萍出资20万元(持股20%),李党生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亚萍为监事。
经查阅当事人变更登记档案显示:2017年6月6日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原股东李党生将其出资额80万元(持股比例80%)转让给新股东党婉玉,原股东王亚萍将其出资额20万元(持股比例20%)转让给新股东刘少卜;免去(解聘)李党生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免去王亚萍监事职务;选举(聘请)党婉玉为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选举刘少卜为监事;经营范围由钢材、水泥、建筑材料、保温材料、电线电缆、五金电料、水暖材料、钢坯、铝锭、机电的销售变更为卫生洁具、五金工具、石料、水暖器材、保温器材、劳保用品、消防器材、电线电缆、装饰材料、防水材料、阀门管件、管材、钢材、油田设备、电气元件、照明设备、制冷设备、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锅炉配件、水泵及配件、电力设备及配件的销售。
经查,杨凌渭中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4日设立登记、2017年6月6日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经登记人员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遂作出核准登记。自2017年6月6日后尚未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等其他业务。该公司2018年至今未参加年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办案人员先后对当事人原股东李党生(转让人)、变更登记代理人路海霞、“受让人”党婉玉、“受让人”刘少卜进行了询问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李党生、路海霞与党婉玉、刘少卜并不认识,李党生通过朋友(目前无法联系)介绍将其公司转让给买家,买家使用党婉玉、刘少卜丢失的身份证办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权、高管变更(备案)登记。2017年6月6日变更登记时,李党生、路海霞未核实受让人身份信息,变更登记材料中使用的是党婉玉、刘少卜之前丢失的身份证,变更登记材料中《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身份证明》《股权转让协议》《法定代表人变更承诺书》等材料上“党婉玉”“刘少卜”笔迹非本人所签,加盖的个人印章非本人所有,登记材料中备案的电话号码也非党婉玉所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3年10月24日工商设立登记档案;
2.2017年6月6日工商变更登记档案;
3.2023年7月27日、2023年10月22日对党婉玉询问笔录;
4.2023年8月2日、2023年10月22日对路海霞询问笔录;
5.2023年8月2日对李党生询问笔录;
6.2023年10月22日对刘少卜询问笔录;
7.党婉玉提供的身份证丢失、补办证据材料;
8.党婉玉所在单位出具的2017年6月6日在岗、考勤等证明材料。
本局于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2月7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行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综合判定,当事人系不法分子冒用党婉玉、刘少卜身份信息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局遂做出如下决定:
撤销当事人杨凌渭中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6月6日变更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