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通告 / 正文

关于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行政保护第一批典型案例的通知(杨管知发〔2024〕7号)

杨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派出机构、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2024年杨凌示范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不断强化示范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展现示范区持续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进展和成效,通过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现将2024年杨凌示范区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行政保护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杨凌示范区知识产权局

2024年9月30日

案例一

杨凌某装饰材料经销部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04月08日,接到某品牌授权人投诉称在杨凌某装饰材料经销部在未取得商标使用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已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该品牌装饰经销部属某品牌杨凌经销商,授权合同到期后品牌商标权人要求该经销部与品牌总公司签署授权合同,但当事人未续约因而引起纠纷,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外,使用某品牌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向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有效保护商标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我局及时引入纠纷调解机制,经过双方对市场经销商经营现状的了解与沟通,调整目标,最终达成一致续签授权资质。案件的办理有力震慑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经营者起到较好的教育警示作用,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案例二

杨凌某生活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0日,我局对杨凌某生活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00mL/瓶,酒精度52%,剑南春浓香型白酒1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9日,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杨凌某生活超市购买一瓶剑南春500mL/瓶,酒精度52%,花费470元,通过官方小程序扫码查验,防伪特征不符,是假冒标识。经查,于2024年6月5日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对涉案白酒进行鉴定结论显示:辨认样品不是剑南春酒厂生产的产品,该瓶白酒为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有效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办案机关主动作为,紧盯办案细节不放,梳理排查可疑销售票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适时引入厂家对涉案可疑产品进行鉴定,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该案件的查办,对净化白酒市场,形成良性竞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着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