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通告 / 正文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杨管市监审撤字〔2022〕1号)

当事人:陕西康久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HCXP4E

住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有邰路9号副1号自贸区综合服务大厅二层227室105号

法定代表人:封行行

成立时间:2017年6月1日

撤销理由: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资料取得公司登记

2022年4月19日,举报人封行行向本局提出撤销“陕西康久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康久工贸”)登记注册申请,要求本局调查处理,撤销冒用其名义登记的康久工贸,举报理由为该公司系封行行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设立登记。据此本局指派办案人员对康久工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交虚假资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立案调查。

登记显示,陕西康久工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8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HCXP4E,2017年6月1日成立,住所地为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有邰路9号副1号自贸区综合服务大厅二层227室105号,法定代表人封行行,股东为封行行(持股80%)、曹新晨(持股20%)。

经查,2017年5月31日代理人王雪婷携带陕西康久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材料向本局申请设立登记,经登记人员形式审查,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本局于2017年6月1日核准登记。该公司成立后,未办理变更、备案等其他业务。

办案人员分别对封行行、王雪婷(代理人)、贾海洋(代理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分别调查了康久工贸在税务机关身份信息采集、纳税申报、发票领用及银行开户(中国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等情况。根据康久工贸登记档案中“封行行”的联系电话,办案人员多次致电该号码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另一股东曹新晨无联系方式,住所地自贸区综合服务大厅为集群地址,公司实际未在此办公。康久工贸设立登记档案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承诺书》等材料上“封行行”笔迹非本人所签,登记材料备案的电话号码也非封行行本人所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19日封行行递交的撤销登记注册申请;

2.2022年6月10日对封行行询问笔录;

3.2022年6月14日对代理人王雪婷询问笔录;

4.2022年6月14日对贾海洋询问笔录;

5.2022年6月30日杨凌示范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涉税情况说明及实名信息采集系统截图;

6.2022年7月1日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情况说明及开户资料;

7.2017年6月1日公司设立登记档案。

本局于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8月18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行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综合判定,康久工贸系不法分子冒用封行行身份信息虚假登记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综上所述,康久工贸系不法分子冒用封行行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本局遂做出如下决定:

撤销当事人陕西康久工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