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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杨管市监审责改〔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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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

逾期不改的,本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 洋 联系电话: 87018375

联系地址:杨凌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B区市场监管局窗口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