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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书(杨管市监审听字〔2025〕1号)

陕西顿寇工贸有限公司、刘歌:

杨羿提出的陕西顿寇工贸有限公司冒用本人名义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事,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拟作出撤销陕西顿寇工贸有限公司杨羿股东和监事身份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2017年6月27日设立登记材料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执行董事、监事及聘任经理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材料上“杨羿”笔迹非本人所签,加盖的“杨羿”姓名章非本人所有。以上材料为虚假材料,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在你公司涉嫌冒名登记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你公司杨羿股东和监事身份。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郭倩

联系电话:029—87035506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