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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司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材料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市场主体、社会投资者:

为规范公司登记管理,防范虚假住所登记,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市监发〔2025〕23号)精神,现就公司类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5年2月10日起,办理公司(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特指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时,须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二、材料要求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地址应当属于固定场所,填写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内容。没有门牌号码的,应加注与周边显著性标志物、道路的方位和距离。

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租赁房产: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方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若属于转租、分租、对外转借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证明材料。

3.其他情形:属于经营性自建房的,提交经村委会(社区)、镇政府(街道办)核查签章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如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交土地使用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

三、其他事项

1.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时,应在附件上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将依法审查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2.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3.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咨询电话:029—87018375 029—87018254

特此通告。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