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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杨管市监审撤字〔2025〕4号)

当事人:杨凌大帮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K7L57D

住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化建小区高层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韩蓉

成立时间:2018年8月2日

撤销理由:规避行政处罚擅自注销登记

当事人杨凌大帮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涉嫌仿冒“21世纪不动产”行为,本局根据群众举报2025年4月24日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期间规避行政处罚擅自注销登记,涉嫌违反公司登记有关规定,本局遂于2025年6月9日指定专人另案调查。

经查阅当事人杨凌大帮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登记档案,当事人为简易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登记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明确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等情形,当事人在该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期间以注销登记方式规避行政处罚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证明被委托人接受委托调查身份合法。

2.立案审批表、文件转办单(综合执法支队关于申请撤销杨凌大帮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注销登记业务的请示)。证明当事人存在立案调查期间涉嫌以注销登记方式规避行政处罚行为。

3.被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正在被立案调查情况知情。

4.公司登记档案。证明当事人办理注销登记情况属实。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期间,规避行政处罚擅自注销登记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95号)第二十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撤销杨凌大帮房屋中介有限公司2025年5月22日注销登记,恢复公司主体资格。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