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主体、社会投资者: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管理,防范虚假经营场所登记,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精神,现就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5年7月15日起,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特指经营场所变更]时,须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二、材料要求
申请经营场所登记的地址应当属于固定场所,填写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内容。没有门牌号码的,应加注与周边显著性标志物、道路的方位和距离。
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租赁房产: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方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租方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若出租方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承租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属于转租、分租、对外转借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证明材料。
3.其他情形:如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交土地使用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参照以上材料要求。
三、其他事项
1.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时,应在附件上传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将依法审查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2.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3.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登记机关。
咨询电话:029—87018375 029—87018254
特此通告。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