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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材料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市场主体、社会投资者: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管理,防范虚假经营场所登记,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精神,现就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5年7月15日起,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特指经营场所变更]时,须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二、材料要求

申请经营场所登记的地址应当属于固定场所,填写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内容。没有门牌号码的,应加注与周边显著性标志物、道路的方位和距离。

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租赁房产: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方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租方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若出租方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承租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属于转租、分租、对外转借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证明材料。

3.其他情形:如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交土地使用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参照以上材料要求。

三、其他事项

1.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时,应在附件上传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将依法审查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2.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3.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登记机关。

咨询电话:029—87018375 029—87018254

特此通告。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