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米高化工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陕01执1036号]和《执行裁定书》[(2026)陕01执1036号之一],强制你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米高”字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号)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2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名称变更前,本局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逾期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本局依法将你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洋 郭倩
联系电话:02987035506/87018375
联系地址:杨凌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B区市场监管局窗口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