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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29日,经省政府同意,我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我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指导意见(陕市监发﹝2021﹞545号)》(以下简称《认定指导意见》),现就该《认定指导意见》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在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防疫物资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与抗击疫情和群众生活关系最为密切,此类商品的价格波动群众最为关心,市场反应也最为敏感,保持其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十分重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哄抬防疫物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始终零容忍,始终坚持露头就打,通过坚决严格执法,切实有效地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为便于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更好领会《价格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在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准确适用价格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市场各类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为基层一线价格执法检查工作规范价格执法尺度,有必要就哄抬价格相关行为进行明确认定,供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参考和适用。

二、法律依据

《价格法》第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分别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有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的要求。据此,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经营者出现该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的情形,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总局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出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并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报请省政府同意,联合省发改委印发了该《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2021年12月29日)起执行。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明确了4种哄抬价格的情形:一是《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二是商品进货成本没有变化,超过12月22日前实际进销差价率的销售行为;三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四是12月22日前未发生实际销售、或者22日前无法查证实际交易情况以及无原价参照的商品,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的行为。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以上哄抬价格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切实维护我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四、有关情况说明

(一)实施日期的确定原则。由于西安市政府实施加强疫情防控通告的执行时间是12月23日0时,故我省《认定指导意见》中将12月22日(含当日)确定为进销差价率认定时间节点。

(二)进销差价率的确定原则。根据去年疫情期间我省根据物资供应情况,并参照兄弟省市差价率标准,确定进销差价率为35%。从当时执行情况来看,既保证了市场供应,又稳定了市场价格。因此,结合当前全省疫情防控的实际,我们继续将进销差价率确定为35%。

《认定指导意见》还明确商品销售单价低于1.5元的,一般不认定哄抬价格。

《认定指导意见》仅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防疫物资以及粮油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违法行为参考适用。

相关链接:《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