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市监发〔2022〕518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
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法规处:
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省局结合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实际,组织制定了《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经2022 年12月6日省局第33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性文件编号:40-35〔2022〕13号)
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不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履行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县(区)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包括设立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投入等。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生产和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设立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岗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和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配备人数应与企业生产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小、微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
第八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第九条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本企业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拒不改正的,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建立与生产规模、工艺技术和生产食品种类特性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生产实际和实施经验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由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
(二)记录和文件管理制度;
(三)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食品生产相关岗位培训与考核制度;
(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
(七)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八)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制度;
(九)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制度;
(十)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
(十一)化学品使用制度;
(十二)防止化学污染的管理制度;
(十三)防止异物污染的管理制度;
(十四)检验室管理制度;
(十五)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十六)产品留样制度;
(十七)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
(十八)仓储和运输管理制度;
(十九)虫害控制制度;
(二十)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
(二十一)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
(二十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二十三)不合格品管理及食品召回制度;
(二十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二十五)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二十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的制度。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生产,并详细记录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生产过程。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持续保持许可生产条件,发生以下情况时,应依法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
(一)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二)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的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场所改建、扩建的;
(五)其他生产条件或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以及到货名称、规格、数量等;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加强食品生产全过程管理,生产过程应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物理污染控制和化学污染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风险。鼓励食品生产企业采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对生产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要求的规定。
第十九条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当在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加强食品入库、贮存、出库和销售的质量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销售食品应建立和保存出厂台帐,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通过网络销售生产加工食品的,应提供必要的确保食品安全的运输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和相关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需开展半成品检验或在线取样检验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检验操作规程,明确检验项目和判定标准,确保过程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产品执行标准,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产品保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厂检验项目。
第二十四条对于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向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四章风险防控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包保干部、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按照《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风险隐患排查,包括企业自查、自查问题报告和风险隐患核查。自查工作可结合企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开展。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年总结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三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对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及问题整改情况、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总结,并对下年度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研判,制定相应防控措施,形成《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章保障投入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鼓励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考核情况应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安全法规修订、食品相关标准更新后,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与法规或标准要求一致的生产人员、检验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提高食品安全事件预防和救助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八条鼓励食品生产企业提供必要的条件,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实施GMP、HACCP、ISO9001、ISO22000等管理体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县(区)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合理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监督落实工作职责。
第四十条县(区)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年总结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县(区)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时,应使用“食安员抽考APP”对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区)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四十三条县(区)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将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采用信息化手段纳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信息。
第四十四条县(区)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指导、督促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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