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1 | (杨管)食药监食罚〔2019〕5号 | 陕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黄豆芽)案 | 陕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 | 91610403******4AXY | 江恩福 | 陕西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8年7月3日的黄豆芽,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 | 履行方式:自动履行 履行期限:15天
| 处罚机关:杨凌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19年3月27日 |